2016年9月5日星期一

民宿,要名分更要標准


   農家樂也好,民宿、鄉村酒店也罷,無論名字如何變換,對於旅遊住宿者來說,真正關注的還是住宿條件的衛生、舒適和安全。所以,相對“名分”而言,民宿更需要的是根據實際,確立系統的標准。 由於民宿多系以村落民居或老石頭房進行改造而成,房屋結構、裝修等方面的特殊性導致民宿普遍無法達到消防、旅館經營等國家准入標准。而且,多數民宿都是在景區、老街等地方,一旦發生險情,後果往往會十分嚴重。例如麗江一古鎮,就因此毀於一場大火。
    然而,近年來民宿的蓬勃發展,證明了其巨大的市場需求。如果以“無法達到國家標准”而因噎廢食,扼台中住宿殺民宿業,顯然不是明智之舉。因此,多數民宿陷入了尷尬的境地。一方面是市場的認可,一方面是法規的否定。監管者也往往陷入兩難,於是通常只能“睜只眼閉只眼”,盼望“千萬別出事”。缺乏有效的管理,民宿行業勢必不能得到長足的發展,更是隱患重重。凡事從實際出發,這是顛撲不破的真理。具體到民宿業的管理上,也應如此。既然現有的相關標准,無法套台中住宿用在民宿身上,那為什麼不根據民宿業的實際情況,制定執行有針對性的一套行業標准呢?明確民宿行業標准,加快出台管理辦法,是當務之急。政府相關部門應明確現有的各類旅館業管理辦法(包括治安管理、衛生管理、消防管理)和准入許可程序是否適用於民宿業。如不適用,應加緊研究民宿行業標准,加快制定、出台民宿業管理的細則。
    劃清管理責任,使監管不留盲點。政府應明確旅館、消防各主管部門的管理責任,及時跟進監管,促進現有民宿在治安、消防等方面達標。應制定民宿管理法規,把民宿業納入法制軌道。加快立法,對民宿的性質、規模、標准、特點等進行界定。重點明確民宿經營資格、開業條件、管理機構、服務內容等。特別是在規模控制上要確立標准,突出“小而精、小而土、小而特”的特點,以有別於傳統意義上的酒店、旅館。唯有如此,為民宿業經營在合法性上提供保障體系,落實國務院《指導意見》,才能真正夯實民宿業良性持續發展的基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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